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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设立的原则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7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财政专户属计息专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财政专户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三个账户应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有利于资金的及时缴拨,缩短资金在途时间。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有一个银行账户,不能多头开户,这样有利于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制约,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的设立要服从分账核算的要求。如果当地银行管理水平跟不上,例如不能在同一账户内提供各险种的基金收、支和计息情况,就应按险种分别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设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反之,如果银行管理水平跟得上,且能够在同一账户下分别提供各险种的收、支和计息状况,至多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只各开设一个户头。

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设立还要方便社会保险费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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