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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调控工作方案

添加时间:2014年8月8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吉林省失业调控工作方案
(拟定稿)

为维护我省就业形式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失业调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吉林为目标,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建立健全平衡劳动力供求矛盾和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方面调控政策和措施,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确保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结合全省劳动力资源总体供求的矛盾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力度继续加大,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2005年全部完成,大量失地农民转入城镇寻找就业机会等实际情况,今年,全省失业调控目标是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十一五期间,做到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在5%左右。失业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逐步建立我省失业调控体系,坚决遏制就业转失业人员的速度及数量,有效抑制失业率持续攀升,把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经济活动人口相对较低的比例之内。

二是尽可能缩短失业周期,降低长期失业者在失业人群中所占比例,帮助失业人员快就业,多就业,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就业。

三是合理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保持区域内及区域间就业局势相对平衡稳定。

四是强化就业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性劳动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将失业人员组织到再就业准备活动中去,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三、政策措施

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关键是扩大就业总量,控制失业源头,强化资源管理,完善领导机制。现阶段,应突出落实好以下几项政策措施: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总量。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列入政府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切实贯彻“两个坚持”,即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人本服务,就业优先的原则。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要通过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综合运用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要在进一步巩固发展省内就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省外就业,积极拓展境外就业,组织跨省劳务输出,缓解省内就业压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积极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就业服务功能,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称心的服务。逐步把所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免费职业介绍范围。

(二)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针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职工在新旧单位和新旧岗位间平稳转换。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解决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于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企业组织开展对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实现企业富余人员岗位转换,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三)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的节奏和力度,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关闭破产和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把握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节奏和力度,避免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集中出现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区。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督促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及实施兼并、改制、重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管理和调控,坚持减员增效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力而行,严禁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允许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有条件的企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实行内部退养;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应提前30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裁员单位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对录用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优惠政策以及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努力完善并不断强化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制度。失业就业登录制度是劳动力资源管理最基础的一项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就业和企业用工行为,使失业、就业显性化,促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顺利完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吉林省失业登记和就业登录办法》,做好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没有就业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要加强对试点中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进行分类登记。要逐步建立失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实行网络管理,实行领取失业金人员在街道社区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组织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组织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性就业人员等,进行就业登录。

(六)大力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要逐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方面的投入,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继续抓好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5%提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并及时拨付到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省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按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总额的10%-15%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提取。

(七)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我省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试点的指导意见》,在继续完善提高试点市县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开试点工作。要加大在各种媒介的宣传力度,提高失业、低保人员对联动工作机制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取得工作的新局面。

(八)加大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并轨工作今年年底的完成,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的参保上。对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的参保情况进行拉网式普查,摸清底数,分类指导,促其逐户参保。要积极探索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效途径和政策。要加大清欠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做到应收尽收。要结合并轨工作出现的失业人员增加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凡失业保险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要提前报告当地政府,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失业金缺口大的地方在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补贴后仍有困难的,可采取向银行贷款的办法确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要将失业保险工作延伸到社区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社区管理平台加强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堵塞失业金发放漏洞。各级社保公司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常沟通情况,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九)深入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技能培训工程,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企业内部轮训制度,开展企业全员轮训,相对减少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缓解就业压力。

(十)加强失业统计分析与监测,构建失业预测预警和应急调控机制。加强就业、失业统计体系和城市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失业统计分析系统,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变化趋势,为加强失业调控、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应先行构建切实可行的预测预警和应急调控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变化对就业局势的影响,实时分析监测行业景气指数、企业用工状态、失业人员增幅、长期失业人员比例、领取失业金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等方面的情况,一旦超过预警线,立即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调控方案。

四、组织领导

一是失业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有管理、监督和宏观调节的职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将失业调控工作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并由就业工作联席会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加强与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财政、民政、统计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争取他们对失业调控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保持本地区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部署和安排,尽快建立起内外协调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建立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由失业保险、就业管理和服务、劳动工资、技能培训、劳动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并落实责任。建立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机制,建立失业警戒线及相关工作目标、制度,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检测,对本地区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向政府提出缓解失业增加岗位的措施和办法,落实政府加强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等职能。

三是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就业、失业形势,结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提出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失业调控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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