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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4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桂办发[1998]23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妥善解决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是当前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有效措施,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桂政发[1997]9号)的规定,为加局面建立和实施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之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以家庭保障为主,国家和社会救助为辅,生活保障同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区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总的目标是:从1998年起,全区各地要按照1997年以前各市、县政府已经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到2000年基本完善。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一) 保障对象: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所在市、县常住户口的贫困居(村)民可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城市(包括县级以上的市和县政府所驻的镇)保障对象主要是: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间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职工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农村保障对象主要是:1、应保未保或虽享受救济(定补、定救、统筹供养)但其生活仍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五保户;2、烈军属困难户;3、孤残人员和没有自救能力的特困户。
  (二) 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经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调查测算,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解决办法。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原来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从1998年起,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
  (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9号文件执行,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村主要负责五保户的口粮和生活费的统筹,县(市)、乡(镇)负担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发放,确保兑现 。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必须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防止贪污挪用。
  四、 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是搞好制度建设,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化开展调查研究,实行科学严格的管理,救济对象的申请、调查、评议、审批、发放、审计监督等手续要规范和完善,防止差错,要加强这项制度的法规建设,确保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 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及优惠政策
  由于目前我区经济水平还不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能维持有较低生活水平,因此,各地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及优惠政策,拓宽保障功能,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务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在注重发挥家庭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扶贫济困的活动,把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同救灾救济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给予保障对象生活各个方面必要的照顾和优惠,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
  六、 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是主管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指导、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搞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结算和管理使用。同时要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当好参谋助手。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到位,并协同审计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审计,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做到各司其职,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和评先创优考核的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社会影响,使全社会都了解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共同把这项事业做好,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居)委会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工作量大,责任很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为这些单位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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