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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9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赔偿责任   http://www.bjldlvs.com/

 

一方当事人工作由另一方当事人安排,并按工作计算、领取报酬,可以认定双方成立雇佣关系,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赣中民三终字第97号

【基本案情】刘军拍卖购得人工杉木纯林的采伐权、销售权。后刘军与胡小明共同合伙经营该山场。曹厚明经人介绍,召集多名工人为刘军、胡小明合伙经营的山场砍伐、运输木材。在进山工作之前,双方约定,工人进山作业由工人修路,被告支付5元/m的修路费,工人进山砍树的工资为30元/m3,运输木材35元/m3,并由被告负责购买工人吃饭的炊具和支付工人的饭餐钱。2007年8月10日,原告和第三人以及其他工人在被告胡小明、刘军花费了200元钱共同举行了拜山仪式后,自带板车、斧头,携带被告购买的马钉、铁丝等工具进山砍伐木材。在砍伐木材期间,曹厚明受伤。

曹厚明要求刘军、胡小明、朱流发、长源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计583558.21元。

胡小明、刘军称与曹厚明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曹厚明为胡小明、刘军提供伐木运木劳务,按验收登记木材方量结算薪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胡小明、刘军主张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曹厚明在劳务中遭受损害,雇主胡小明、刘军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时,曹厚明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判决结果】判决胡小明、刘军赔偿曹厚明人身伤害的各项损失401245.46元。

马律师说法: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合同标的不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务,即雇员为雇主干活。而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成果,定作人需要的是定作物,而不是承揽人工作的过程。本案中,胡小明、刘军所需要的是曹厚明将杉木采伐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而不是杉木本身,杉木本身是属于胡小明、刘军所有。因为曹厚明与胡小明、刘军属于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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