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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受损期间,不能使用发生的费用应该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4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赔偿   http://www.bjldlvs.com/



【基本案情】2013年7月12日19时0分,祁某驾驶京PX***号轿车行驶到京哈高速沈阳方向的河北路段上,与其他车辆刮撞后失控,后与正常行驶的李某的车辆相撞,致使李某的车辆再次与高速护栏发生撞击,造成重大事故。经河北交通队认定,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祁某的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李某因车辆受损,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车费用16000元要求保险公司或祁某支付。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在其私家车车辆受损不能使用期间,租车用于生活,所发生的租车费用,保险公司或祁某是否应当赔偿由谁赔偿

【法院判决】祁某赔偿李某交通费一万元。

【马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该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李某在车辆受损无法使用期间,租用其他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符合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祁某进行赔偿,因租车费用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故该笔费用由祁某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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