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8日15时,王某驾驶车牌号为京P***宝来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七路与泰河三街路口,恰遇靳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大众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受损。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全部责任,靳某无责任。靳某京Q***大众小轿车系我于2012年9月13日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维修需要更换车架,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维修后,整体技术指标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对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存在贬值失费85925元。王某车辆在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车俩贬值损、鉴定费。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靳某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
【马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相当于民法上的间接损失,也应该由侵权人赔偿,而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填补原则,赔偿的财产损失只有直接损失,不包含间接损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故靳某车辆的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由王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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