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5月29日13时3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冀××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下行1038公里处时,该车前部撞到前方由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津××奔腾牌小型轿车后尾部,李某车左侧部又刮撞到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冀××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田某,李某系田某雇员,事发时从事雇佣行为。冀××号小型轿车于人保财险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刘某诉至法院,请求:1、人保财险廊坊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8942元;2、不属人保财险廊坊市分公司赔偿的费用由田某担负;
【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车损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田某赔偿刘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人民币36938元。
【马律师说法】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系李某的雇主,李某是在从事雇佣事项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雇主的田某要对李某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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