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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添加时间:2014年9月3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核心内容:参保企业女职工只要符合规定,不论是正常生育还是人工流产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那么男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有什么不同?本文为你详细分析。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 、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三)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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