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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金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3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为了保障职工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2年,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铺底资金。2001年的个人帐户铺底金以2001年6月份的工资收入数额为标准计算缴纳,2002年的个人帐户铺底金以2002年6月份的工资收入数额为标准计算缴纳。2001年的个人帐户铺底金应于2001年12月1日前缴纳,资金筹措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于2002年1月底前一次或分次缴纳;2002年度的铺底金可在2002年7月底前缴纳;并将每人具体分配数额及名册报省医保中心。

由省医保中心将单位缴纳的个人帐户铺底资金一次性注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铺底资金的列支渠道: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所占参保人员总数的比例计算,分别列“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科目。

参见:关于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19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

参见:关于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金缴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9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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