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保险(医养生失)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生育险连续缴费9个月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8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生育险连续缴费9个月才可享受生育津贴
  2009年7月17日起,用人单位只有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才能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改变了此前生育保险没有缴费时间限制的规定。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提高100元。
  7月16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满9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要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在此之前,北京市执行的规定是,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未对缴费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属于“即时”享受保险。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举例来说,某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生育后休90天产假,其生育津贴就是9000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