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肖某某与杨某某系亲戚关系。8月13日,肖某某在遂川县城买了一套房屋需要装修,肖某某找到杨某某要其为自己装修房子。双方言明,酬劳按平方或点工计算。次日,杨某某请李华生、罗某某夫妇及其他2人一起为肖某某装修房子。
8月25日中午,肖某某宴请装修人员。杨某某与李华生等人一起在肖家吃饭,当时李华生喝了一些白酒。下午李华生未戴安全帽便开始装修工作,15时许,李华生在二楼阳台上贴瓷板时不慎跌下,致重型颅脑损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杨某某赔偿罗某某3.1万元,肖某某支付给罗某某1.9万元用于安葬李华生。对其余赔偿两人推诿不付。为此罗某某与儿女一纸诉状将雇主杨某某、房主肖某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剩余款项共计8.11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李华生受被告杨某某雇请为被告肖某某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死亡,雇主杨某某和发包人肖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李华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参照江西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法院对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定为11.72万元。两被告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69万元。法院在减去两人先期支付的赔偿款后,遂作出了雇主杨某某赔偿原告罗某某一家经济损失1.59万元,房主肖某某赔偿原告罗某某一家经济损失2.79万元的判决。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