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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劳社发[2000]71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局(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发办法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照,一律过渡到新办法,按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二、适用范围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在纺织行业压锭减员、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等文件中规定的。这些规定适用于我省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科研转制单位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子女顶替退休人员,也适用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提前退休人员。
  三、执行时间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除纺织行业有关压锭减员提前退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原规定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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