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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认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5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认定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福州市区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财政厅对申请定点机构资格的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具体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群体、服务质量以及医疗费用、药费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接受参保人员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年检制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与费用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及帐目清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视不同情况责令期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厅或药品监督局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门诊(甲、乙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年度内患者可选择一至二所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作为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医院。除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定点医疗外,还可另选其他一所作为治疗医院。同时患有(或进行)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患者,可允许再多选择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治疗医院。患者按本规定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参见:《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518号)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9日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

2、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三级乙等)

3、福州结核病防治院(三级乙等)

4、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三级乙等)

5、福建省老年医院(二级甲等)

6、福州市第六医院(一级甲等)

7、福州师范大学医院(一级甲等)

8、福州大学医院(一级甲等)

9、福建农林大学医院(一级甲等)

10、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航卫处(一级甲等)

参见:《关于确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86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20日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2家)

1、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药店(塔头路38号)

2、福建省医药信息中心福仁堂医药商店(五四北路285号)

参见:《关于确定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闽劳社医保[2001]86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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