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保险(医养生失)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不给职工上保险 看病费用单位付

添加时间:2016年6月26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张某今年3月从老家出来,经亲友介绍来市里某货运公司当装卸工,工作半年多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医疗等社会保险。前些日子张某突然排尿困难,医生检查为输尿管结石,为此他因病住院,花去了住院手术等费用二万多元。因没入保险,所花费用只能自理。出院后他要求公司报销,公司领导予以拒绝。张某想问,公司应否给他出这些费用?
  法律人士表示,《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63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不缴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强制征缴。
  应缴没缴医疗保险费前,员工因病符合《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由保险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张某的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 (王景龙)
  延伸阅读:劳动保险 劳动就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