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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7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1、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

2、生育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3、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4、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5、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并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报告,经财政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6、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收缴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服务费,其中10%上缴省社保局。生育保险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7、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结存和支付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的监督和检查。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26号)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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