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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国务院1999年1月颁布施行的《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这表明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再一次明确了失业保险的管理与运作体制。这种体制是在16年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已经确定的。当时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工作;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劳动服务公司应当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1993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待业职工的待业保险、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待业保险机构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待业职工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待业保险机构做好待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待业保险的组织和监督检查,该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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