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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临时工”而让工伤有差距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由市政部门临时聘用的女环卫工王丽,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此前,市政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丽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河南省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出的是肯定答案。然而,正因为这一工伤认定,王丽的用人单位——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将登封市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工伤认定合法有效。(12月12日法制日报)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有权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有权将登封市人保局告上法庭。但其以清扫马路时被撞成重伤的环卫工王丽是“临时工”而想甩包袱,既是对王丽的冷酷,也是对广大临时工的冷漠。
  事实上,“临时工”与正式工在身份上的差别,仅仅是一纸合同而已。他们和正式工一样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甚至干得更多拿得更少,那么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要为临时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埋单。临时工的过失就是用人单位的过失;临时工因公受到的伤害,就是用人单位卸不掉的担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丽虽然没有和市政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逐渐增多,这给每天在马路上作业的环卫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交通事故造成环卫工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都是临时工,他们在工作时间出现的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应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关注和社会的广泛同情。关爱环卫工的生存状况,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不要让更多的悲剧重演,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环卫工不管春夏秋冬,也不管风吹雨打,更不论平时和节假日,环卫工总是为人们创造和谐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而不断努力工作着,他们用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整个城市的优美,对这些“城市美容师”就是要加大法律的庇护。王丽的胜诉,让我们看到环卫工的希望,但愿她能早日拿到赔偿,别再为伤躯而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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