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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费用如何报销

添加时间:2018年3月23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不予支付。急救、抢救所需药品可适当放宽范围。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400元与其他医药费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账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
27600×90%=24840元
个人自付: 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账户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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