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保险(医养生失)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的法定名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的管理标准,只能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不能指定生产厂家。二是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能够将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公平竞争;三是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是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和wto的基本要求。四是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