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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3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内容提示:

“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

免收行政性收费

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

落实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一)“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

1.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2.对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凡月营业收入不足400元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当月营业税。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年。

4.对从事煤炭开采或生产的特困企业生产销售应征收资源税的应税产品,经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征收资源税。

5.对林业森工特困企业应纳的农业特产税,经县以上财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6.上述减免属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中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在上述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由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7.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争多收、超收,扩大各级政府建立的解困资金额度,促进“两保”工作落实。

(二)减免行政性收费

1.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1)已领取《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需要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2)已办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后,虽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但需要再就业,并已办理了《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

2.对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应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并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等有关部门,两年内免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3.对承担了下岗失业人员安置任务、达到了规定的安置比例,并已办理了《社区就业服务证》的社区就业实体,以及领取了《社区就业服务证》并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工商、城管、卫生、公安、文化、质监、民政等有关部门,两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建立《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制度

1.各地要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将《明白卡》免费发给适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实体。有关《明白卡》的印制、发放、审批、年检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另行制定。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项行政性收费,明确并公示减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下岗失业人员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公安、文化、民政、工商、地税、质监、解困再就业办等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拒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从2002年1月1日起,任何部厅和单位,在向持有《明白卡》的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提供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据实填写《明白卡》,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否则,下岗失业人员或社区就业实体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或向物价、监察部门投诉。

4.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检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了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再就业优惠政策咨询服务窗口,耐心解答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反映的问题。对拒不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要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落实资金,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1.落实资金是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一保吃饭,二保稳定”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资金来源,原则上由财政、企业、社会筹集(含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及社保基金解决。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把个人所得税(以1996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新增部分、各级财政的总预备费中用于社会稳定方面的支出部分、当年收入预算的超收部分,以及压缩的会议费、通讯费、招待费、出国经费、购车经费等,重点用于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3.对困难企业职工工资性贷款,省和市(地、州)、县(市、区)都要实行财政厅(局)长、劳动保障厅(局)长、人民银行行长、工商银行行长、农业银行行长、建设银行行长“六长”责任制。其分工是:财政部门负责贷款贴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贷款政策、程序等方面的协调;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查报批。各地要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搞好申报,保证资金到位和使用安全。

4.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财政要建立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加强基金监督,对有能力上解而不解交基金的,要实行财政扣缴,以解决困难地区、重点企业的突出问题。

5.为确保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税务部门代征,并不得提取代征手续费,确保基金的足额征收。

[详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7]85号、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年6月4日川委发[19]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川办发[200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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