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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基金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1、 凡工资发放正常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 实行“三、三”制的企业,财政承担部分由中央财政负责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中央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改由所在市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均不再上缴省财政专户;企业自筹部分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到位的不予拨付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在中央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各地应及时拨付社会筹集部分资金。
3、 要加大社会捐助资金筹集力度,确保资金需求。中央驻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捐助的用于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改由所在市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均不再上缴省财政专户;资金确有缺口的,向省就业办申请,由省就业办适当解决。
4、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必须单独建立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参见:《关于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62号)
发布日期: 1999年8月16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参见:《关于中央驻鲁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34号)
执行日期: 19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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