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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添加时间:2014年8月6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月增津贴可达160元

  

    2009年2月6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已发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均有较大幅度增加。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伤残1-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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