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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十八日
甘南州关于促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保障部于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即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年行动计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及甘政办发(2006)7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在全州范围内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和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平安计划”为依据,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进度计划
  在全面推进全州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7年,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都要纳入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争达到当年农民工参保200人。
  2008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争达到当年农民工参保200人。
  200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达到当年农民工参保200人,实现三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600人以上。
  三、配套政策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一)在推动高风险企业全面参保的前提下,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以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企业工商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等途径,对参保扩面范围和参保对象开展拉网式普查,重点要摸清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基本情况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编制企业目录和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扩面对象档案,为实施“平安计划”创造条件。
  (二)制定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3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要求,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建立调督办机制。各县市要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
  (四)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参保协查机制,开展参保协查业务。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由财政、税务、工商、安监、建设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七)运用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为契机,出台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措施。相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列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工商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及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或必备条件,督促高风险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八)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结合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开设农民工专用窗口和通道,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九)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宝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位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切实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十)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州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建设、安监、工商、工会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动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今年的大检查活动暂定第四季度进行,各县市要及早做好自查工作。
  (十一)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县市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3年,要结合每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在全州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
  1、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享受待遇;本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在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十二)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矿山、建筑施工等其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的经验。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
  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立足全局,抓住机遇,真抓实干,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州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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