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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操作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9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关于实施《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操作暂行办法
京社保发[2004]31号   颁布时间:2004.08.11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下简称《140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4]8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制定本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的形式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参加工伤保险时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的行业,其缴费费率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参保单位自2004年8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与《140号令》的规定为其核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三条  工伤职工在选择外省市的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流程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由参保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到参保单位所属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核定并发放其护理费。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业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待遇后,由工伤人员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申报及发放。
    第五条  持有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转军人,在企业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旧伤复发的,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职工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
  第六条 《处理意见》中第9条所称“本人原工资”指的是“初次核定伤残津贴时的缴费工资”。
    第七条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按照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核定并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综合评定后的等级重新核定伤残津贴、护理费待遇。
    第八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人员,其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本操作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社保发[2003]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二ОО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 动 和 社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凭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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