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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京人社劳发〔2010〕16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2010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我市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北京市属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上述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上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

    2.2010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局将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五)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六)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按照上述工资指导线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应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

    (七)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北京市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附件:1.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北京市2009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3.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附件见:http://www.bjld.gov.cn/xwzx/zxfbfg/201007/t20100708_23504.html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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