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2012年6月21日20时30分左右,加完班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 年11月21日,陈某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陈某所在企业不服,认为该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时,陈某事发当晚并未加班,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某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某都在单位加班。后经法院审理,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马律师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此案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是20时30分下班,21时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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