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障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经济性裁员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5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辽宁省除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之外,还作了补充性的地方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企业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

(二)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要补发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补缴应为被裁减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十五日内持企业出具的裁减人员证明书,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辽劳字[1994]186号,1994年12月20日)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