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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补偿无依据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案情简介:聋哑人白某系北京某按摩医院的按摩医师,1998年5月,白某与按摩医院建立劳动关系。1998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至2001年7月1日。此后,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白某在按摩医院工作至2002年11月11日。其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000元。

2002年11月8日按摩医院曾找白某谈话,以其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要求白某自谋职业。白某由于精神压力过大,于2002年11月11日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被按摩医院发现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稍后,按摩医院以白某工作表现不好并在工作当中有自杀行为为理由,对白某作出了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

白某认为该按摩医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遂将按摩医院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按摩医院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

评析:该医院以白某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因为该医院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白某的工作表现不好。例如:没有对白某进行任何的业务考核;也没有任何患者反映过白某工作不认真的情况。因此,该医院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医院以白某在工作期间有自杀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因为自杀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白某本人,而白某的自杀行为既未侵害他人,也未给该医院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且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该医院的规章制度均未有关于医院职工有自杀行为的,院方可以按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故该医院以白某有自杀行为,对其按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该医院应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从该案看,按摩医院曾想方设法逃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首先,2001年至2002年,该医院就未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本身想规避承担一些法律后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并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2002年11月8日,该医院以白某工作表现不好为由,劝导其自谋职业,作为院方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从而想达到逃避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再次,2002年11月11日,该医院以白某自杀为由,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对白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院方以白某自杀为由,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属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在此,提醒企业,在裁减员工问题上,一定要依法办事,该案例中医院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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