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法规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年8月5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执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此《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六、需详细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可拨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热线96155或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汇编》。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