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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的补充通知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2]31号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安置富余人员的通知》(京政发(1992)11号),与发展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通知:
  1.为简化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计委、市集体经济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市政府第三产业联合审批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审批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简化企业申办第三产业的审批程序;督促各有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解决企业在新办第三产业企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各区、县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联合审批机构。

  2.企业法人因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申请变更原登记注册事项的,除增设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外,其它事项由企业法人依据章程自主确定,可不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为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所有制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资金信用证明,按规定核定占用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不再另行办理验资手续。职工自筹资金或合伙经营的,可以委托本地区或跨地区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3.除军队房产外,对以租赁房屋为企业用房或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凭产权方出具的房产证明及双方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鼓励中外合资企业与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联营开办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4.鼓励企业富余人员,经原企业同意,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合作合伙兴办新的第三产业企业;允许企业采取资金入股或投资入股的方式兴办股份合作制第三产业企业;支持和鼓励企业职工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对具备资金、场地、设施、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允许跨行业开展多种经营。

  5.放宽审批有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批发业务。生产企业开办的有商业批发业务的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可以从事非自产商品的批发经营业务,其注册资金可区别不同经营项目,适当降低限额起点;商业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其批发营业场地面积要与批发业务相适应,不作具体规定。对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批发兼零售企业的最低批发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和零售兼批发企业的最高批发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再作具体规定。允许企业灵活经营,能批则批,能零则零。

  6.企业申办第三产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到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如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企业申报5天内必须给予明确答复。市、区(县)两级联合审批办公室在联合办公时,可吸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加快审批速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开办标准和从业条件的申请,要加快审批,登记发照。

  7.新办不需增加劳动工资指标的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企业,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审批,抄报市计委和市政府主管委、办备案,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8.适当提高新、老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标准,一般行业可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到2200元,特殊体力劳动行业可由每人每年2160元调整到2560元,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外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后报税务机关批准,在上述计税工资标准基础上,可在上下不超过30%的范围内浮动。

  9.新开办或原有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工资、奖金,可按照原单位上年在成本中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后,在成本中列支。分配制度和工资形式,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高低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经济效益高于主办单位的,在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前提下,职工的工资水平可高于主办单位,反之,则应不高于主办单位。安置进来的富余人员的工资水平由接收单位重新确定。

  10.对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提成工资。

  11.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富余人员的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仍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其中到社会上待业的,由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12.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各类人员,均应与所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安置的富余人员要签订安置合同,聘用人员要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各类合同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3.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计划的总盘子中,划出一定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市工商银行今年要安排1一2亿元贷款,专门用于支持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市劳动局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14.对发展第三产业的贷款,要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讲究效益、有借有还的原则。在保证归还贷款的前提下,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可按不低于10%掌握。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用少量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其营业用房的装修和值价不高的设备购置。允许信用社向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贷款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15.凡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民、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照顾。对原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的照顾;新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16.对安置富余人员新办及原有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17.对年利润2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继续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3%的企业,对其超过部分免征两年,全部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18.企业的富余人员,从事个体和私营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小副食、小百货行业的,从领取经营执照之日起,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19.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必须持有原单位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

  20.允许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与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实行税后大包干经营责任制。

  21.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可用税前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22.合理规划和安排好新办第三产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协助各区、县实行统一规划,安排专门用于第三产业的场地。原有建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所在地区,经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改造发展第三产业网点。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快审批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占地,为发展第三产业提供服务。拆迁旧有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网点,要由拆迁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不能平调国营、集体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产。在市政建设和危房改造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用地,有偿用于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网点。

  23.各单位要继续挖掘潜力,主要街道两侧的围墙、空地和不对社会开放的房屋,要充分利用起来兴办第三产业。自己无力兴办的,应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1985年1号文件精神,将房屋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去办,或由所在地区政府征用后,招标兴办。自己不办,又不转让的,提高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的数额。费用由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征收,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基金,专款专用。

  24.凡新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集体所有制企业,凡安置国营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的,也可以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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