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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假待遇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内容提示:

探亲范围

探亲条件

探亲假期

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有关问题的规定

出境探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探亲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职工。

2、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探亲条件

1、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是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上述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职工父母死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16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上述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效六区)、本县(远郊区、市)区域内的,或者虽跨县(区、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6、职工父母分居两地,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7、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8、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离婚,职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9、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2年开始,享受每年一交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应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家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11、双职工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哪一方,可由职工与单位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12、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3、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又应聘重新工作超过1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4、职工出国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国家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15、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1年以上,并还需继续学习1年以上,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6、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1年以上,夫妻分居1年以上,并需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17、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18、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19、本市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因此,职工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20、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假期

1、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3、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2年起,每4年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单位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6、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假期为60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7、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8、女职工产假与探亲假可以合并使用,分别计算。

9、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作旷工处理。

10、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意外情况,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乍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11、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探亲天数的,如属于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12、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冒的,要按旷工处理。

(四)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1、职工探亲假期间(包括路程假)的本人工资照发。

2、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19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3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期间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职工,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4、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报销原则上可按以下办法报销:双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的30%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轮换;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5、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报销探亲路费时,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6、职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重庆市主城区工作,配偶在黔江县,父母住秀山县,重庆市主城区黔江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黔江县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工资的30%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黔江县,配偶住在秀山县,其重庆市主城区至秀山县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7、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8、父母有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假计算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9、符合4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6个月以上,其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应按超过病假工资30%的部分报销路费。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1、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当年或本4年中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当年累计满30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或本4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销出差费的不再报销),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3、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 工作需要当年 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的,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4、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具有探亲条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5、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6、 参加工作满1年的职工,其配偶和父母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7、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8、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9、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10、职工被判刑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六)出境探亲问题的处理意见

1、探亲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境外及我国台、港、澳地区人员结为合法夫妻且符合 《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探望定居境外父母条件的企业职工。

2、探亲假期

(1)符合《实施细则》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70天);已婚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父母的假期,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5天;未婚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5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2)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及时向批准单位说明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后,逾期的时间由单位按照事假规定处理。

3、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1)经批准享受出境探亲的职工,在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的本人工资照发。

(2)企业职工出境探亲路费的报销,在国(境)内部分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在国(境)外部分全部自理。

(3)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境外定居父母的,凡两年合并使用的,也只能按前款规定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详见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0年7月31日渝劳办发[2000]249号)、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出境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3月23日渝劳社办发[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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