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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为何不能另谋职业?

添加时间:2016年5月13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核心内容: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具体内容接下来由劳动法小编结合案例为你讲解。
  张师傅是一家面粉厂的电工,4个月前,在一次作业中从梯子上滑落,致使脊椎受伤。企业按照医院的诊断,同意他休假6个月,并按规定向他发放工资。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他身体基本恢复,便悄悄地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从事电器安装、电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每天能赚50元。
  面粉厂得知张师傅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后,便通知他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结果为伤情基本痊愈。该厂要求他立即回厂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以病假没有休完为由拒绝,企业劳资人员严肃地通知他,休病假期间是不能“另谋职业”的,他如果不回厂上班就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从常理上讲,张师傅是因为有病不能从事工作才休假的,既然是休假,就要好好休息,加强治疗,及时康复,争取早日重返工作岗位。如果说,张师傅身体健康状况已经基本恢复,能够到外边干活赚外快了,那么也就应该能够回厂上班了。
  从有关规定来看,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也是被禁止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为条件的。1992年,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委就已经下发《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其第2项规定:“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第3项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总而言之,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既有悖常理,也与有关的规定相违背,是不允许的。
  面粉厂要求张师傅放弃“另谋职业”,并立即回厂工作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是正确的,张师傅不应拒绝。既然张师傅身体已经基本康复,就要及时回厂工作,免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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