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后无权再享受探亲待遇
添加时间:
2016年9月1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老赵原为济南某企业职工,2004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仍住在济南市。2009年10月,老赵回原籍探亲,回来后他手持卧铺火车票4张,计1070余元,要求原单位予以报销。单位劳资部门向其解释说,退休职工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老赵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对老赵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享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相关待遇。探亲假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的,即只适用于仍在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已经脱离了生产工作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所以,职工退休后不应再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探亲路费自然也就不能报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