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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工人不慎撞骨折赔偿万元

添加时间:2014年6月9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工受伤案进行审理,判决分包商四川某建筑劳务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路某1.62万元。

  42岁的路某在工地打杂工时被吊车撞伤,导致其骨折。路某将分包商项目负责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分包商公司认可王某系本单位工作人员,故王某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分包商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医院出示的医嘱要求,本案仅解决原告自事发次日至2010年2月25日的误工费。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因其不同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12月,原告与王某签订《工伤处理协议书》后收到其支付的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在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之内,被告王某以签有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依据。故判决被告分包商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2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民法通则(含其相关解释。解释是对法条含义的诠释,与通则的效力是同等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它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经济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它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民事赔偿标准相比也是偏低的。举一浅显的例子,因触电造成人身死亡的,按条例进行补偿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其数额就相差甚远。

  因此,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按有关民事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雇工作为受人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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