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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劳动关系处理

添加时间:2020年2月1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称, 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随之疫情不断扩大,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措施之后,势必会引发一系列新的劳动关系问题。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下,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为规范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对疫情期间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声明:本次疫情期间相关规定整理包含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北京市发布的通知、各部委发布的通知,适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其它省市劳动关系问题处理,请参照法律法规、各部委发布的通知及省市相关通知。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法律法规、政策、通知、情理都可以为依据。

 

截止到2020年1月29日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4、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5、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6、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

7、2020年1月26日,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 号)。

8、2020年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

9、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10、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11、2020年1月29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0〕2号。 

一、用人单位在疫情预防与控制中的责任

1、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2、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

3、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

4、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职工,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个人在疫情预防与控制中责任

1、协助、配合、服从政府、单位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

2、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三、北京市职工疑似、确诊期间医疗费如何支付?

1、疑似患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治疗,医疗费先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

2、确诊患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治疗,医疗费先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3、疑似患者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

4、确诊患者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京财社〔20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北京市职工被确诊为新冠病毒肺炎停止工作,治疗期如何计算,工资如何发放?

1、确诊患病职工可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天数为: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确诊患病职工医疗期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五、北京市职工因疫情被隔离,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六、北京市职工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如何安排、工资如何发放?

1、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年假天数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如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2019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七、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对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等职工在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1、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九、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解决?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十、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单位可以安排未休假职工补休,单位应向未休假期未补休的职工支付150%或200%的加班工资。

 

 

结束语:

无论是律法规还是不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可能对现实中的劳动争议面面俱到,都有其滞后性或局限性。因此,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时,首先应从情理出发,从现在大局出发,以抗击疫情为首要任务。再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完善其疫情引发的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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