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不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首先、依据此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否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对双重劳动关系做了相应的限制,同样难以掌握的是“严重”的情形,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量化严重的标准。第二、“严重”难以掌握的情况下,对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禁止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五,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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