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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三)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9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解除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不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首先,此条规定中最难以把握的同样是“严重”要在规章制度中区别什么是严重失职,什么是一般失职。第二、“重大损害”在规章制度中对其损失量化,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第三、营私舞弊要针对平时职工的职业教育、道德水平综合考虑,对于小的损失批评教育为主,大的损失可以报警。第五、用人单位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四,敬请关注。将以一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一:证据保留

【基本案情】2005年9月1日,王某与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合同到期限后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年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8日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诉称:公司出具的《解除聘用协议通知书》违法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于2013年1月18日对王某作出的《解除聘用协议通知书》,解劳动关系,公司缺乏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判决结果】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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