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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五)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五) 

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不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适用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注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行为,②因此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两个条件不能缺失。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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