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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六)

添加时间:2014年9月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不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首先、明确刑事责任的范围,依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刑法》规定的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而免于刑事处分的。第二、劳动者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只能暂停劳动者的工作。第三、劳动者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情况,依据不予起诉的情况,分别处理。第四、区别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七,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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