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不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马红雪律师分六期对此法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但是HR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注意: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了“可以”两个字,也就是说,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单位,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书,HR注意不要以为这种情况会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而忽略出具书面通知书的义务。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八,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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