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业界动态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八)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4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我用了七期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进行详细解读,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符合此条情形,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一、劳动者所治疗是疾病或受伤情况不属于工伤。第二、劳动者的医疗期是依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是依据劳动者对单位和社会的贡献来确定的,不是依据劳动者的所患疾病而确定。第三、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继续原工作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继续原工作,单位应将劳动者安排到其它岗位,劳动者在其它岗位也不能工作的,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单位调换的工作岗位不能有意将劳动者调到其不能工作的岗位上,有适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不安排。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九,敬请关注。

==========================================================================

欢迎大家分享、转载,想获得更多法律信息,解决您在公司运营中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方面法律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马红雪律师将亲自为您排忧解难:

1、马红雪律师电话:13164264137。

2、马红雪律师QQ号:2985655245。

3、马红雪律师微信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中搜索mahongxue_lawyer,或扫描此二维码。

4、马红雪律师个人微信,在添加朋友中搜索mahongxuelawyer,或扫描此二维码。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