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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九)

添加时间:2014年9月28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Tags: 劳动关系   http://www.bjldlvs.com/

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一、单位要有完善的、公正的、合理的考评机制,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第二、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第三、经过培训、调岗之后,经过考评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四、此条规定的劳动者是已经过试用期的劳动者,不包含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稍后将会推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十,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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