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于2009年9月1日进入美车饰公司工作,担任加盟发展部总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1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31日,刘某收到美车饰公司出具的《通知》,内载:“各位:以下人员自2013年7月31日起与美车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2013年8月1日起无需再至总部上班,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间另行通知,如2013年7月31日口头解除协议无效,在此未上班天数为带薪休假。名单如下:……刘某……”。刘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美车饰公司陈述,由于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拖欠大量货款及房租,美车饰公司采取了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包括刘某
【法院判决】美车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516.64元
【马律师说法】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实体性条件,即美车饰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但美车饰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符合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不满足经济性裁员实体性条件。因此美车饰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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