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业务范围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案件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就业

业界动态业务范围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案件分析保险(医养生失)人身伤害劳动就业劳动法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164264137
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添加时间:2015年8月3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 田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26413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