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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向非国有企业转移的障碍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5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近期内我国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点、难点在国企大量下岗和失业人员,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显然,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只能通过向非国有企业的转移来实现。但目前劳动力向非国有部门的转移遇到了种种障碍。

第一,两种不同的制度成本所形成的巨大差异,提高了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流动的基础是比较利益的差异。若流动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则流出;若预期收益小于成本,则滞留。到目前为止,国企的流动率始终是各种所有制中最低的,不到2.9%。究其原因,正是由两种不同的制度成本所造成的过高转移成本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就业制度的差异。传统体制就业制度的特征是国家统包统配、单向选择,职工既无职业危机感,又缺乏竞争择业动力和能力。而非国有企业的就业行为完全受市场因素影响,按效率就业、竞争择业、双向选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影响着人产的职业选择。

(2)不同用工制度的差异。国企实行的是固定工和“变相合同工制”,职工与国家签订了终身雇佣契约,国家不能随意开销、辞退职工,形成了个人对企业强烈的依附感,很难适应私营企业的用工行为。而非国有企业非常看重用工的“灵活性”,往往墨守成规合同工制都不愿意实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占10%左右,大多采取临时工的雇佣方式,就是希望能适应市场要求随时扩张或收缩对劳动力的需要。

(3)工资福利的差异。国有企业把工资与福利捆在一起分配,职工工资构成包括货币工资加各种福利补贴。从名义平均工资看,1996年国企职工比非国企职工收入低24%,但国企职工所享受的工资外福利却是非国企职工无法相比的。正是这种福利性工资收入分配方式,提高了国企职工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因为放弃国有身份或离开国有单位将面临失业和失去各种福利保障的双重风险或损失。而非国有企业除了按市场水平决定的工资外,既无各种保障承诺,更无实际的保障内容。职工患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患病期间还停发工资,没有退休金和劳动保险,更无福利住房。

由于两种不同制度的工资差异,非国有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一般不愿支付过高工资来接受国企下岗职工。但对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素质的国企管理、技术人员却不惜“篝金”挖掘、聘请,以充实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栋梁或骨干。结果是造成国企想要留住或需要的人才大量流失;而不想留下的、多余的冗员又无处排放。

(4)管理制度的差异。国企劳动纪律松懈,缺乏奖惩严明的激励约束机制,职工只要不迟到、不早退,就发工资、奖金,养成了职工“偷闲躲懒、出工不出力”的低效劳动供给行为。而非国有企业劳动纪律严格,赏罚分明,满负荷工效,高劳动报酬;违纪者,轻则扣罚工资,重则开除、解雇。

第二,由制度特征决定的观念偏差,影响着国企职工再就业的行为选择。诸如价值判断上的依恋旧体制──高工资、泛福利,优越的社会地位,养尊处优的“贵族”身份;风险态度上的稳定偏好──追求职业的稳定感、安全感,缺乏失业危机感,拒绝变动、恐惧失业、消极等待,不愿自找出路;劳动态度上的惰性示范──工作怕艰苦,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愿做,工作挑三捡四,贪图享乐等(一些自愿失业者就属此类),都使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倾向于留在国有体制内。而且,在旧体制下呆的时间越长的职工,越难做出“过渡”的积极选择。

第三,来自“民工潮”的冲击。自80年代以来,受城乡比较利益的驱使和对城市文明生活方式的向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谋求职业。预计到2000年民工数量将达1亿,平均每年转移1220万,与城市职工展开了强有力的争夺再就业岗位的竞争。与国企下岗职工相比,农民工在竞争岗位上有着明显的比较成本优势,如较低的工资预期和福利要求,吃苦耐劳、勤劳肯干、能出能进、辞退方便、易于管理等,体现出劳动用工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颇受企业欢迎。因此,尽管城市政府以再就业工程名义出台种种奖惩措施,诱导企业多招下岗职工,并限制对农民工的雇佣,但由于它违背了“企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企业总是千方百计规避这种政策约束,其有效性只能大打折扣。据统计,现我国私营企业中三分之二的雇工来自外地民工,而管理人员大多是国企“在职”职工非下岗职工。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宁肯让本企业职工下岗,而招收外地民工。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各种限制的进一步取消,进城农民工将会在更大领域与城镇职工展开就业岗位的竞争。如果传统的就业体制不改变,职工的就业观念不转变或调整,仅仅是通过政府“歧视性”就业政策的实施,未必能对城市劳动力提供有效的就业保护,甚至可能出同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因为城镇大规模的失业并非由外来民工造成,所以寄希望通过经济、行政甚至舆论手段排斥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不仅难以起到降低失业率的效果,反而可能进一步强化或延续旧体制的生存,损害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不仅如此,歧视性就业政策的出台,同时亦提高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虽然可以给非国企吸纳城镇劳动力提供一个激励信号,但更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吸纳劳动力的成本提高,而从根本上抑制了非国有企业的发展,最终不是拓宽而是进一步阻塞了劳动力转移的渠道,使国企职工的再就业变得更为艰难。最后,歧视性就业政策对农民兄弟亦是不公平的。农村劳动力先是为城市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从而为就业体制转换作出贡献,继而又为城市职工就业作出牺牲,而且这种牺牲很可能是没有价值的。

第四,非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不足,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1)规模小,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弱,且又不象国企可享受政策的种种保护,反遭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挤压,其生存发展困难重重。再加之整个国民经济不景气,市场疲软,竞争激烈、立脚不易,更枉谈发展。所以短时期内对劳动力需求不会有太大的增加;而且职工进入不得不面临更大的失业风险。(2)资本金不足,资本积累的动力不足。由于缺乏私人资本长期受保护的政策预期,一些个体或私人老板宁肯将所赚收入用于奢侈性或赌博性消费,而不愿投资于实业、开店、办厂,增加就业机会。加之国家投资体制偏重于国有企业,私人企业贷款难,仅占总投资的20%,故发展速度、规模无不受到限制,而难以实现规模扩张,必影响其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3)由于法制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非公有部门劳动关系普遍不佳,劳资冲突时有发生,劳动者权力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等,使得许多下岗职工在择业时举步不前,心有余悸,即使在非国企已找到一份工作,但却视为临时性隐性就业,而不愿轻易放弃与原单位关系或国有职工身份,难以彻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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