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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

招聘外来人员和农村人员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一)招聘全民所有制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审批手续

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及招用人员。?

审批机关: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其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办。

审批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

第二条 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在国家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为八年的农民轮换工人数百分之三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五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中经业务技术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技术生产骨干,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但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粮食部门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户粮关系。

审批条件: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

1、现实表现好;?

2、身体健康;?

3、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2、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业务经办机构的指导下,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3、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填写《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办理批准手续。?

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监管措施:

用人单位如违反用工原则,擅自招用农民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招聘农村人员的核准手续

核准对象:

从农村招收转迁户粮关系的工人。?

核准机关: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由就业与失业保险处经办。?

核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 国发[1989]76号)第四项:

四、加强"农转非"的审批管理,改变多头审批状况。"农转非"的审批权,都要收到省辖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建立由计委、公安、粮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确定重点,分解指标,核定人数,监督检查,协调有关事宜,严格把关。切实把"农转非"人数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超指标"农转非"的,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府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46号)第四项:?

四、对现行"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未经国家院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或出台新的"农转非"政策。

3、《关于严格管理从农村招工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4日 湘劳社[1990]307号)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从农村招工的政策,加强对农村招工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国发(1989)76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7)43号文件《关于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决定》也强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个别确需从农村招用工人的,必须报经省劳动部门批准。"从农村招工,政策性很强,特别是治理整顿期间,在城镇就业压力增大?quot;农转非"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缺口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从农村招收工人。为了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保障因生产工作确实需要从农村招收特艺工种骨干,为巩固民族团结,提高少数民族在职工队伍中的比例,从农村招收部分少数民族工人,少量优秀尖子运动员、演员的选招,以及解决职工群众中的特殊困难,我省在1987年由劳动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湘劳人社(1987)269号《关于从农村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权限和迁移户粮关系问题的通知》,对从农村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在审批农村招工时,一定要坚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凡不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或自行放宽条件,扩大范围,乱开口子的,必须一律停止执行。凡从农村招收工人,都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办理招工手续。审批农村招工,要严格控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内,按照国家政策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核准条件:

1、从农业人口中招工(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条件:?

(1)职工当年因工死亡(含当年牺牲的现役军人烈士),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或要求照顾招收其基本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弟妹参加工作的;

(2)职工当年非因工死亡,要求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的;

(3)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招收为工人的;

(4)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后,要求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的;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安置当年复员退伍兵的,其对象先由当地民政退伍安置部门审核,地、州、市以上劳动局按照民政部(民安[1990]90号)文件规定审批办理。

2、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的条件:?

(1)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行业要求招收家居农村职工子女的;?

(2)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骨干、特艺专长人员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从农村招收少量工人的。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从农村人口中招工前,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招工地区、领取《从农村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并填写。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复查、签字、加盖公章。

3、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研究,严格把关,进行初审,并签字、加盖公章。

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初审,必要时可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由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厅党组。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领导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

6、经批准同意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从农村人口中招工计划,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7、用人单位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用工通知单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户口或暂住户口。

核准时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自收到上报材料后及时办理。

监管措施:

1、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

2、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3、 对违反政策从农村招工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者。

(三)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招聘职工的审批手续

审批对象: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有劳动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办。

审批依据:

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8月11日,劳部发[1994]246号)?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第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审批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招聘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实表现好;?

2、身体健康;?

3、具有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4、证件资料齐全;?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必须条件。?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跨地区招聘职工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聘理由、招聘人数和招聘地区。

2、用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招聘指标单到劳动就业管理经办机构开具招工联系函。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经办机构查验有关证件及资料。?

(1)跨地区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

(2)招聘指标单;?

(3)毕业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

(5)失业证或辞职证明;?

(6)体检表;?

(7)招聘考核合格证书;?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招聘手续并登记备案。?

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的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

监管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对企业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进行定期年检、巡查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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