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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红雪
北京 北京

再就业援助行动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内容提示:

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

服务对象和工作重点

工作内容

主要活动

保障措施

(一)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

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本任务是:针对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和已出中心的失业人员再就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实施贴近服务和专项扶持,运用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使他们在再就业、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在今后几年,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凡是需要了解政策的,都能得到及时的咨询和解答;凡是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都能得到适合的岗位信息和培训机会;凡是需要保持社会保险关系的,都能得到及时接续;凡是需要生活保障的,都能得到及时救助,确保平稳渡过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的高峰期。

(二)服务对象和工作重点

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工作重点是: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再就业特困人员)。

(三)工作内容

在全面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八项援助行动工作要求的同时,我省要突出抓好以下六大援助行动:

1.政策援助

(1)开展上门政策咨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分片定点包干的方式,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宣讲、解答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督促指导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保证每一位下岗职工在出中心前至少得到一次政策咨询服务。

(2)编印《再就业援助手册》。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编印本地区的《再就业援助手册》。其内容包括:下岗职工出中心、保生活、接保险、再就业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工作机构应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程序;下岗失业人员从政府其他部门可以得到哪些帮助。同时应将《手册》尽快免费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3)推行《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推行《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的具体办法,将各项优惠政策明明白白地交给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促使他们了解和运用再就业优惠政策,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严格执行再就业优惠政策,自觉的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岗位援助

(1)制定和实施《四川省“三年六十万”就业岗位开发计划》。按照促进再就业的需要,将就业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实现从2002年到2004年,开发60万个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岗位的工作目标。

(2)加大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作为援助行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积极推出一批社区就业项目,开发一批新的社区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和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尽快实现再就业。

(3)形成一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各地发展一批以劳动密集型企业、民营企业、劳服企业、社区就业实体和国有优势企业为主要载体的再就业基地,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3.就业服务援助

(1)制定和实施《四川省“三年五十万”职业介绍服务计划》。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传递和发布就业信息,达到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达到对每一位前来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的工作要求;继续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鼓励、支持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努力实现从2002年到2004年,为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介绍服务的工作目标。

(2)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介绍服务。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要设立专门窗口或服务区位,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推荐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一条龙”服务;在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地方,组织举办下岗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开展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务输出,帮助他们实现异地就业,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3)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制定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档案代管和社会保险费代缴办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失业期间的档案代管、社会保险费代缴、有关证卡代办等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4)组织实施《四川省第二期“三年四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促进其就业观念得到明显转变,再就业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培训后再就业率得到明显提高,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的机会,努力实现从2001年到2003年,培训40万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目标。

(5)形成一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按照强化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需要,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依托,在全省建成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较强,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再就业率较高,能够在当地再就业培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再就业培训基地;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推动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健康发展,促使其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1)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其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2)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使他们的社会保险关系不断档、不流失、不作废。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导和督促其按规定报增相应的缴费基数,及时办理已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按时足额地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暂未实现再就业或通过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及其他灵活方式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导他们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在申报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暂未实现再就业或通过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及其他灵活方式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设立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他们咨询政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专项服务;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应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5.基本生活保障援助

(1)及时审核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在15日内对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和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提供失业保险专项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出中心下岗职工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应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等上门服务;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患病住院、生育等面临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审核、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和生育补助金,提供必要的帮助。

(3)做好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街道和社区基层组织,准确掌握生活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生活特别困难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期,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告知有关政策,帮助其衔接最低生活保障。

6.特困群体援助

(1)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随时掌握一批空缺岗位,及时推荐给符合条件的再就业特困人员。

(2)建立一批公益性劳动组织。各地要结合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积极争取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通过建立一批公益性劳动组织,集中开发一批保洁、保绿、保安、保养和交通协管等就业岗位,对再就业特困人员提供托底安置服务。

(3)优先提供社区就业岗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社区就业领域,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指导各类社区就业实体,优先吸纳安置再就业特困人员。

(4)对再就业特困人员实行跟踪服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再就业特困人员要进行跟踪调查,建立跟踪服务制度,有重点并优先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四)主要活动

1.认真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摸底调查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街道、社区基层组织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协议期满即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需要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再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分类造册登记,并输入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通过认真细致地摸底调查,努力做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清、就业动态清、生活状况清,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援助行动奠定基础。

2.大力开展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活动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并通过发放《再就业援助手册》、《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组织“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日”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宣传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各项措施,使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了解政策,消除疑虑;使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再就业援助行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继续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扩大再就业优惠覆盖范围、规范各种行政性收费、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和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4.组织开展针对再就业特困人员的上门服务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组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并与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个协等群团、社团组织密切配合,每半年开展一次走访再就业特困人员家庭,为再就业特困人员送就业政策、送职业指导、送培训信息、送就业岗位、送生活保障的“一走五送”活动,指导和帮助再就业特困人员早日走出困境,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全省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四川省再就业援助行动协调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就业局、省社保局、厅法制处、培训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失业保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的负责同志组成,援助行动的日常工作由省就业局承担。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在系统内建立由各有关单位参加的援助行动协调组织或工作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抓紧建立援助行动的定期报告、情况通报、检查评估等项制度,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要主动与计划、经贸、建设、工商、税务、银行、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个协等群团、社团组织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各项援助工作。

2.积极落实再就业援助行动经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经费支持,力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未能列入财政预算的要向当地财政申请再就业援助专项经费,同时努力开拓其他筹资渠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的经费补贴,保证援助行动顺利开展。

3.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到下岗失业人员中间,详细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状况,及时研究他们关心的问题,妥善解决他们再就业、接保险、保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把各项援助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4.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援助行动的社会影响

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既是对劳动保障各方面工作的一次综合检验,也是劳动保障等部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实际行动。各地要把宣传工作与抓落实工作放在同等高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使援助行动深入人心。要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援助行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援助行动的实效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的统一部署,将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劳动保障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和总结援助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务求取得实效。省上将通过制定政策、典型引路、信息通报、检查评估、阶段性总结和表彰等形式,推动再就业援助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01年8月28日川劳社办[2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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