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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

除条件劳动合同的条件

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

(二)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三)自谋职业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排就业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培训的;

(五)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六)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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