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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促进就业问题的思考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孔长起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就业制度。为此,中央制定了新时期“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这个指导方针,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有力地推动了就业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认真分析我市当前就业形势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促进就业问题谈几点想法。

一、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

十五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就业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至2001年,城镇从业人员增长近30万人;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单位已经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从1997年的55.4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72.8万人;就业结构明显改善,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稳步增长,从1997年的34.6%增长到2001年的39.5%,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劳动力市场建设初具规模,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确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稳步实施。1998年以来,全市共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608个,累计进中心29.53万,其中22.42万出中心,其中15余万人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达到67%,为促进天津的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一是劳动力供给增长过快,需求相对不足,总量矛盾日趋突出。十五期间我市城镇平均每年新增劳动力8万人左右,每年有外来劳动力近80万人,再加上现有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二是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适应的结构性矛盾日趋突出。一方面机械、冶金等国际竞争力不强,行业受到冲击,大量的富余人员转化为失业人员;而纺织、服装等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企业增长带动就业增长,将出现劳动力存在与新增岗位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三是从传统产业中分流出来的大龄、低技能人员形成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正确处理就业方面的五大关系,统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江泽民同志指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正确 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第二,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的同时要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各种产业和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第三,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紧紧联系起来。第五,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实行两个确保解决保障基本生活的当务之急,通过促进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出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保障。这一重要论述是我国就业工作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提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正确方针,标志着对就业工作的认识达到新高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论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必须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二是坚持经济社会政策的协调发展,做到四个同时:(1)发展高技术同时,发展劳动密集型;(2)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同时,发展非国有经济;(3)在培育大集团同时,发展中小企业;(4)规范正规就业同时,发展灵活就业;三是减员增效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的原则;五是坚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三条社会保障线”。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三、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对策措施

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央提出的“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政府促进就业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 千方百计地开辟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1998年以来,我市根据形势的变化,先后开辟了26条再就业渠道,制定了67条优惠政策。紧紧围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突出了“五个紧紧盯住”。一是紧紧盯住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规模;二是紧紧盯住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容量;三是紧紧盯住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四是紧紧盯住企业改组改制,控制岗位流失;五是紧紧盯住小城镇建设,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中拓宽就业渠道。同时,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开辟“走出去”就业的新路子。我市一些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虽然在改革调整中从本单位下岗失业,但其技能、工作经验和敬业精神,在国内劳动力市场,乃至国际劳动力市场,还是有一定优势的,人工成本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也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这都是我们发展劳务输出的有利条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及时准确地捕捉就业信息,组织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输送到兄弟省市和一些国家实现再就业。

(二) 抓紧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着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制定了一整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这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其有力的条件和保障。当前,我们要在准确把握中央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天津的实际抓紧完善和落实我市的具体政策。

(1)税费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这三个方面。这些政策有些扩大了适用范围,有些降低了“门槛”,我们要抓紧与财税部门进行协商,制定好本市的政策和操作办法。

(2)小额贷款政策。提供小额贷款,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是促进再就业的有效途径。根据《通知》规定,我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我们建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贷款担保机构,具体经办此项工作。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10人以上及符合贷款投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可给予5-10万元的贷款额度。

(3)社保补贴政策。重点是解决两个方面:一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集体企业大龄(即“4050”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的,建议给予每人每月100-3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援助政策。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保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我们建设,对上述人员分别对待,即:凡属“4050”人员给予100-300元的岗位补贴和保险补贴;凡属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1200元的补贴。另外,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即时就业岗位的再就业基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5)主辅分离政策。对国有、集体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转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国有、集体企业的非主要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关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另外建议,劳务派遣组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安置人数,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业享受服务型企业的相关政策。

(6)财政投入政策。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按《通知》要求。增设“再就业补助”预算项目,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除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外,建议我市财政主要负担社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岗位补贴、职介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二是原来安排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三是对于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

(7)社会保障政策。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的即国有、集体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8)社区平台政策。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执行原市政府规定的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一科一中心”的要求,切实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二是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明确其工作职能和任务,真正在社区建立一个集各项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为一体的管理服务网络。总之,只要准确地把握政策,综合运用,就一定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体系

解决新时期的就业问题,绝不能重新回到政府包揽就业安置的老路上去,而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展劳动力市场,健全完善就业体系。一是培育劳动力要素市场。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分割和身份界限,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化水平,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是建立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三是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四是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将有劳动能力与就业愿望的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五是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再就业培训。各类培训机构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机构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各级就业训练中心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使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经培训,使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50%以上。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件的人员进行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训一批创业带头人。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考核评估,对培训后再就业率和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率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

(四) 坚持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要加快建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就业监测和调控体系,有效地防止和化解失业风险。一是依法规范企业破产和裁员行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兼并破产管理机构批准。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国有企业裁判减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裁员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大型国有企业裁员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收本企业裁减的人员。国有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批量终止,应当给职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就业补助金。国有企业裁员、终止劳动合同的,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指导和行业内部调剂安置的职责。二是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每季度开展全市城镇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及各区县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制定解决各类突发性失业问题的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失业问题。在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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