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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遭修改,意外险惨遭“开除”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日   来源: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bjldlvs.com/

  4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表决,为了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协调衔接,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个别条款的决定。经修改后,既明确煤矿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了工伤保险的补充。

  意外险多年遇冷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企业为矿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适用最高基准费率2%,而且该费率还可以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浮动,上调费率幅度可达150%。今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戚的抚恤金,矿工家属一次性可获得的补偿,目前平均水平在60万元左右。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为什么不能把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都作为强制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的提问,将20日下午的审议推向了一个小高潮。据悉目前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这次社会保险法通过的工伤保险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是属于国家举办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一般来说,商业保险都是自愿参加的,而社会保险都是强制参加的。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尽管煤炭法将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作为法定义务的规定已存在多年,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意外险却并未获得企业的完全认可。

  工伤险取而代之

  “这次的修改属于一种法律清理性的修改,不是全面的修改。”在4月20日分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指出,这几年很多人大代表提出过修改煤炭法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有这样的打算,但是这次修改仅仅是因为煤炭法个别条款与去年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条款有冲突。

  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博士范围向本报记者介绍,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而去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为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是于1996年颁布的,所以尽管2001年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里已经明确提出了所有的企业都要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因为这个规定属于条例层次,就比不上煤炭法的法律层次高。”乌日图说:“因此,这几年一些企业按照煤炭法的规定,在为井下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我们一直有上,但意外伤害险不是商业险种吗,这个也曾要求强制缴纳吗”兖矿集团劳动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对煤炭法先前的规定并不知晓,对本企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险的参保情况更不清楚。“我们的意外伤害险一直是职工自愿参与,费用自负,不像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韩荣告诉记者,朱庄矿3000多名职工中有近90%的人都参与了意外伤害险,“因为需要参保费用很低,地面职工每年交26元,井下职工交32元,就能获得1.7万元左右的保额,所以大家基本都参保了。”

  中国伊协副会长余振贵认为,如果按过去的规定,企业给职工上了意外伤害险,出现意外伤害就能够多一份保险。“当意外伤害险成为企业自愿上的险,我相信绝大多数企业不会再给职工上这个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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